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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7 生效日期: 1998-02-27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的目的。

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利用国家级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审查;

  2、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该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

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广告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对因专利而产生的活动需发布广告的,由举办活动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单位对举办该活动的审批文件。

第七条 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第八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在广告中称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第九条 在广告宣传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 四十 条处理。  

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冒充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和利用广告宣传未经批准的或欺骗他人的专利活动的行为,由广告主依照广告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宣传的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专利技术与产品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审查过程中,对冒充专利和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宣传,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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