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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及所属工程处办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补充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工一字第09431477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4)北市工一字第094314771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暨所属工程处落实公共工程三级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导查核作业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建立本局及所属工程处(以下简称各工程处)施工品质管理机制,落实公共工程三级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导,以提升工程品质及执行效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颁订「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第18点及「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府作业要点)第28点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及各工程处办理公共工程,其施工品质管理(以下简称品管)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本要点所称监造单位,指各工程处为办理监造业务成立之工务所、指派之监工或委托监造技术服务厂商;考工单位,指各工程处指定办理考工业务之单位或承办项目管理之厂商。

四、各工程处于工程设计阶段应将各项材料检验之项目及频率明订于材料检验总表。同时专项编列材料检验费用,并纳入契约作为厂商实施自主品管检验之依据。

除前项厂商办理自主检查所需材料检验费外,其余各项材料抽验之检验费,应于施工预算编列「委办材料相关检验费」,而抽验之材料或相关工作费用并入施工材料中核实给付。

五、各工程处应于招标文件及契约内明定「工程重要施工项目须监造单位会同检验停留点总表」,要求厂商将须停检项目纳入施工计划与品质计划,除施工厂商自主检查以外,委外监造案件部分,应经监造单位抽查合格后,方得据以施工;自办监造案件部分,各工程处可视监造人力,酌情降低抽查比率,惟应于招标文件中即予说明。

前项「工程重要施工项目须监造单位会同检验停留点总表」由本局另订之。

六、每批工程使用材料与设备,除契约另有规定检验办法(如工厂检验)外,厂商应依品质计划就供应厂商出厂证明、出厂检验报告、运送清单等数据文件予以审核,并就实物予以比对及作必要之检验或取样送试,合格者方可进场,并应分别标帜堆放。

七、监造单位应依监造计划之材料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施工抽查程序及标准办理抽(查)验,其抽(查)验频率应不得低于厂商自主检查频率之15%。各工程处并应优先指定适当检验项目与重要施工项目,由考工单位会同监造单位及厂商办理抽验与施工品质抽查,其频率不得低于厂商自主检查频率之5%。抽(查)验之结果应分别填具材料设备品质抽验纪录表与施工品质抽查纪录表,由参与人员签认。如有发现缺失,应就其代表数量或范围,通知厂商限期改正或作适当之处置,并予以复查。

前项如有单项材料与设备之施工项目,厂商自主检查频率未达5次时,厂商在办理自主检查取样前,应通知监造单位转知考工单位,监造单位及考工单位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厂商办理抽验,不受前项抽验机制之限制,但至少应会同1次。

各工程处及监造单位执行二级抽查时,应将「各类工程重要工作项目参考表」,列为抽查重点。

前项「各类工程重要工作项目参考表」由本局另订之。

八、厂商办理材料与设备之取样送试,应依本府作业要点第十五点第一项(一)及(二)办理。

如有本府作业要点所规定实验室无法承试时,经工程处审核同意后,得送有能力承试之实验室办理试验。

九、考工单位或监造单位办理抽(查)验后,须填制材料设备品质抽验纪录表与施工品质抽查纪录表(或检验停留点纪录表),并纪录抽样之施工位置,以利比对未抽样部分之施工成果。抽样样品以送本局材料试验室办理试验为原则,本局试验室无法承作之试验项目,送由考工单位或监造单位指定之实验室办理试验。前项实验室应依本要点第八点规定办理。

十、本局及各工程处应成立施工督导小组,依据各工程契约及规范之规定,进行各工地督导工作。

十一、各工程处督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督导厂商与监造单位落实自主品管与品质保证,抽查厂商自主品管办理情形及监造单位执行品质保证绩效,并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厂商与监造单位随机办理抽验材料、设备品质及施工品质查核。如有发现缺失,应就其代表数量或范围,通知监造单位督请厂商限期改正或作适当之处置。各工程处施工督导小组每月应将各项施工督导纪录报局备查。

十二、本局施工督导小组或督导科亦应随时督导、视察施工情形与施工材料抽验工作,督导是否落实三级品管,并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厂商与监造单位随机办理材料、设备品质抽验及施工品质抽查。如有发现缺失,应就其代表数量或范围,通知工程处督请厂商限期改正或作适当之处置,并追踪其办理情形。

「各项工程管理抽查重点表」由本局另订。

十三、各工程处接受督导抽查之工地,监工人员应备齐相关文件资料全程会同本局督导人员抽查。监工人员无故未到场会同抽查作业,应检讨责任。

十四、本局督导人员发现监工人员有优良事迹,得签报建议奖励,如有失职情形,得签报建议惩处。发现厂商有特殊优良事迹时,亦得签报表扬,如有违反相关法规情事,应送主管机关惩处。

十五、施工作业抽(查)验作业流程,详如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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