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改革,决定取消审批、审核、核准事项318项;下放市、县级管理132项;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管理事项54项;不列为行政审批,转为正常管理事项99项;保留1102项。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省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清理,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对转移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同时,注意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各级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监察部门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下放管理事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要求新设立审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及组织论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省建设厅
一、保留的事项(24项)
(一)审批
1.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4.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
(二)审核
1.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政府指定的镇)
2.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
3.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三)核准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2.城市规划测绘资格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地级以上市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6.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7.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8,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9.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0,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14,核发国家和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1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16.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核准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3.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实行备案)
4.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5.项目经理资质
6.省属工程类别核定书
7.建筑施工企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
8.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9.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格(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11.省属竣工工程结算核定书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8项)
1.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由市,县政府审批)
3.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4.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审批)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6.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审批)
7. 除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8.燃气工程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按基建和技改审批程序办理;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四、转移的事项(2项)
1.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由省财政厅审批)
2.建设工程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建立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由广东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