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501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5013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高雄市公共车船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
第1条 本自治条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制定之。
第2条 高雄市公共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交通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厂,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业务科:营运、票务、绩效计核等事项。
二、机料科:车辆材料及油料之采购、仓储、供应等事项。
三、总务科:研考、印信、文书、庶务、出纳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事项。
四、调度管理室:车辆人员之调度、管理、稽查、安全等事项。
五、车辆修理厂:车辆修理、保养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厂长、技正、秘书、股长、站长、科员、稽查、管理师、技士、技佐、调度员、站务员、助理管理师、办事员、助理站务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自治条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六、修理厂厂长。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定,报请交通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交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