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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强化原住民参加职业训练津贴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原民卫字第094003270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卫字第094003270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原名称: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补助生活困难原住民参加职业训练实施要点)

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原住民于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安心受训,习得一技之长,提升就业能力,改善生活,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与训练条件:

(一)申请对象:凡参加各级政府机关主办、委托或补助办理之职业训练,年满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之原住民。

(二)训练条件:

1.训练期间:一星期以上。

2.每星期上课四次以上,每次上课日间时数四小时以上。

三、补助标准:

(一)参照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订颁之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补助金每月按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发给,最长以六个月为限。

(二)依受训学员实际参加训练时间以三十日为一个月计算,未满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1.一周以上未达十日且训练时数达二十小时者,发给四分之一个月。

2.十日以上且训练时数达三十小时者,发给半个月。

3.二十日以上且训练时数达六十小时者,发给一个月。

(三)训练期间一个月以上符合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订颁之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对象,一至六个月向中央劳工主管机关申请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自第七个月起得向本会申请补助金,最长以六个月为限。至身心障碍者应依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优先向中央劳工主管机关申请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四)受训学员于受训期间,每月申领政府各项补助金总额数,以不超过当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资为限。

四、申请程序:

(一)由各级政府机关主办、委托或补助之训练单位应于开训后检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会提出申请:

1.申请书(如附件一)

2.印领清册(如附件二)。

3.核准训练计划书(含训练课程配当表、师资简历)

4.申请者之全户户籍誊本(须注记原住民身分)。

5.申请者之金融机构或邮局存折正面影本。

(二)申请文件,经本会审核通过后,由本会将补助款拨付训练机构转发受训学员,训练机构拨付受训学员后应副知本会。

五、经费来源:

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六、成果统计:

各办理职业训练机构应于训练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具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三),汇送本会备查。

七、附则:

(一)参加各级政府机关主办、委托或补助办理职业训练之受训学员申请该项津贴,二年以申请一次为限。

(二)申请人倘有中途退(离)训情事(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训练机构应依实际参训人数及日数,按比例将补助款缴回本会。未依规定办理或有发生冒领、溢领或不实等情事者,除追缴已领之补助款,涉有刑事责任者并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三)本会应将依本要点申请补助之核准案,副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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