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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所属所队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818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8184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5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所属各所队受理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作业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地政处为改进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各地政事务所或土地开发总队(以下简称所、队)勘测案件之处理,以维人民权益与政府威信,特订定本要点。

  二、所、队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一审法院案件原则上由各地政事务所办理,二审以上法院案件由土地开发总队办理。

  三、所、队接获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公函时,应即依规定收件,并另设专簿予以列管。

  四、所、队接获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后,应即指派品德端正、经验丰富、技术精湛之资深人员负责办理,并依照法院或检察机关所定时间准时到达现场,不得延误。

  五、被指派办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土地复丈案件人员,应先查调图籍资料研判,并注意系争土地曾否受理申请复丈,并查调其以前之申请案及测量原图作为复丈之参考。

  六、所、队对于已完成重测地区实地测量时,发现有图、簿、地及地籍调查表不符情形,应先查明错误原因,由所、队定期会勘,详加研判并妥为处理后,再绘制成果图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

  七、因地籍图重测界址纠纷未决案件,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以旧图复丈时,于复丈完毕后,得将地籍调查表、调处结果资料影本,以及办理测量情形连同成果图一并送请法院或检察机关参考。

  八、各所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未登记建物案件,被指派人员应即查明该建物是否确未办理登记,如己完成登记,除应依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办理查封等登记外,应将建物及查封登记情形,并检附地籍资料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

  九、办理未登记建物勘测,应依法院或检察机关人员实地指界切实办理,并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请法院或检察机关人员于测量图上签名或盖章。

  十、就领有使用执照之合法建物勘测时,应注意使用执照竣工图说记载,并依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事项办理。

  十一、实地测量时,如法院或检察机关对案情提出质疑,应先行拟具妥善处理意见,签报该机关首长裁示后,再依规定调制成果图,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

  十二、所、队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案件时,若当事人未于期限内缴纳规费,地政机关得不派员执行嘱托勘测案件并叙明处理情形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

  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办理复丈及测量业务,限地政机关收件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者,依「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规定加倍计收。

  若当事人缴纳规费不足额时,承办人员仍应至现场依法院或检察机关人员指示办理勘测并告知当事人补足规费,俟当事人缴足规费后始将成果图函送法院或检察机关,若当事人未于测量完成五日内补足规费时,应叙明处理情形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

  十三、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除未登记建物查封测量成果图外,其成果图不得核发予权利关系人或第三人。

  十四、所、队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若法院或检察机关人员届时未到现场,亦应将经过情形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若仍须测量,请另行通知办理。

  十五、所、队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嘱托勘测案件之成果,除依规定函复法院或检察机关外,并应将有关资料图说存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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