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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 2002-03-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鞍地税发[2002]3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1、销售大包干计税扣除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所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销售大包干的人员为本企业销售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人、临时的外聘人员及其他非本企业人员不作为包干人员。
  3、凡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在当年11月前内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销售大包干扣除审批表》并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人员名单及纳税其他有关资料。
  4、销售大包干年实际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元以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超出上述标准的,上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原则上按省内、省外每日伙食补贴15元,经济特区每日伙食补贴20元掌握。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凭真实合法票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临时工劳动用工问题
  按鞍地税发[2002]17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销售大包干审批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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