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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于2007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援助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援助对象: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被企业吸纳,但没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本地区确定的其他需重点援助的人员。
  (三)活动时间:2007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的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将在此期间进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联合检查,并参与各地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
  (四)工作内容:一是为每一位援助对象制定一份援助计划,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包括落实就业岗位和落实相应补贴政策等服务承诺;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切实帮助一部分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三是对尚未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要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一是摸清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与“零就业家庭”人员、尚未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具体人数和实际情况,列出明确的援助对象清单和服务内容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二是调动全系统的力量,重点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每一位援助对象的帮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并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三是要将就业困难人数较多、落实各项政策进展较慢地区列为重点联系城市,提供专门指导和帮助。
  二、春风行动
  (一)活动主题:“进城务工,帮您解难”。
  (二)服务对象:准备外出务工、新进城务工和已经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活动时间:2007年春节后到3月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前、延后或延长活动时间。我部将联合公安、工商、人事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活动。
  (四)工作内容:一是免费发放一批“春风卡”,方便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就业;二是劳动力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准备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并加强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三是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并组织免费专场招聘会,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之间实现供需直接见面;四是输出地和输入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五是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授予2007年“放心职介服务机构”标牌,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六是与相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机制,重点打击一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
  (五)工作要求:一是落实免费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二是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组织有培训意愿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专项资金;三是落实责任制度,将每一项服务活动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评估。
  三、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民营企业招聘周由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共同组织,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主导作用为目标,以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为主体,搭建企业与劳动者间招聘与求职的交流平台,努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在民营企业中实现就业。活动时间安排在2007年4月-5月期间的一周时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
  (一)活动主题:“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登记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一批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三)活动时间:2007年9月的一周。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一是专门收集一批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广泛发布;二是针对毕业生情况,制定专门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帮扶等方面的针对性服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召开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会,方便广大毕业生求职就业。
  (五)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与教育和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二是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并组织实施各个专项服务工作;三是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每一位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就业计划,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四是要建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在服务周期间,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升服务水平;五是各地可确定1-3个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作为重点联系城市,提供专门指导和帮助。
  五、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确保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作为落实六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就业困难群体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作为检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的标准和全面推进人本服务的重要措施,调动全系统的力量,认真组织,抓紧抓好。要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每一个专项活动都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形成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结果有评估检查的保证机制。
  (二)做好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各地要将专项活动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规划设计本地区自设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统一制定本地区《2007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并加强对专项活动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我部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项调研检查,了解各地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做好专项活动的资金保障。各地要提前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资金,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公共服务形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重点介绍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各地服务措施和具体服务承诺,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就业的社会形象。
  (五)我部确定了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见附件),对其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联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省级和重点联系城市的《2007年度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各地在我部统一组织的四个专项活动结束后的15天内,将实施活动的基本情况、服务效果和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联系人:娄权超
  电 话:(010)84208452,84207452(传真)
  Email:louquanchao@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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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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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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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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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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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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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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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长春吉林延边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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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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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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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南京无锡南通常熟盐城徐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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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杭州宁波温州绍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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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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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州厦门泉州南平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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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南昌萍乡赣州景德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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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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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郑州开封洛阳安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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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武汉宜昌黄石襄樊孝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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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长沙株洲郴州常德湘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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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湛江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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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桂林柳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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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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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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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成都绵阳乐山宜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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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贵阳六盘水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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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昆明玉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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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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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兰州白银金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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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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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石嘴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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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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