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2]13号
彭泽县人民政府: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马当炮台遗址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遗址保护和控制地带范围内非法从事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依法追究责任。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扩大马当炮台遗址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问题的函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文(2001)4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市关于要求扩大马当炮台遗址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请示。新扩大后的马当炮台遗址保护范围是:西、北两面以长江水岸线为界;东面从小横山外东北交汇点沿东面山脚经山顶78.5标高点向南至江湾村东南端交汇点(江湾村东端向东移50米)相连;南面从江岸西南交汇点沿山脚至江湾村东南端交汇点相连。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外延30米。
根据《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安排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开山采石、毁林开荒、取土、放牧、葬坟、爆破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的,须征得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