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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肃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199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总工会并建设建材工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环卫工作。目前,全国城市环境卫生队伍50多万人,担负着每年1亿多吨垃圾、粪便清运,9亿平方米城市道路清扫及9万多座公共厕所保洁等繁重任务。环卫职工起早贪黑,不怕苦、脏、累,以无私奉献精神,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为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尊重。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环卫系统的劳动模范。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城市仍然连续发生侮辱、谩骂、殴打甚至致残环卫职工的严重事件,极大的挫伤环卫职工的积极性,影响环卫队伍的稳定,阻碍环卫事业的发展,给城市的两个文明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了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保障环卫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环卫工作对维护城市清洁,保证居民健康生活所起的重要作用,弘扬环卫职工在平凡岗位上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高尚品质,教育群众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维护环卫职工的正常作业和人身安全,形成对侮辱、殴打环卫职工的肇事者进行谴责的社会舆论。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侮辱、殴打环卫职工的事件,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城建监察队伍,要加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监察。与此同时,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侮辱、殴打环卫职工的事件,取得政府的重视和对事件处理的支持;并积极向公、检、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以尽快严肃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的事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侮辱、殴打环卫职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严惩。对殴打环卫职工案件中情节恶劣的除依法从重予以打击外,还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以确保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环卫职工人身安全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环卫职工被打受辱事件,为受害者撑腰,依法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城市环卫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礼貌待人,做好优质服务。
19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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