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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必保
  (一)凡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单位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保,没有参保的,必须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限期参保。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对市的社会保障的补助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的法定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权力。
  (一)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四个同步。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并重、税费统一征收的原则,力争做到税费同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同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同步征收、税费同步检查,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大清欠力度,压缩陈欠,杜绝新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征收计划,明确征收责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省对市的社会保障补助与各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没有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市,省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额度。由于征收部门主观原因,完不成征收计划的,要追究征收部门的领导责任。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计划的地区和征收计划的征收部门,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二)依法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职工也应依法按规定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社保经办部门要如实记载单位和职工的交费情况。当职工退休、流动时,单位和职工仍不能按规定补齐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部门要按实际缴费额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做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对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参保单位存在的纳费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费款或拒不缴纳费款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好执法责任制。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好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净化纳费环境,增强参保单位依法纳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3.缴费单位有意逃避纳费义务,未按规定期限或责令限期内缴纳费款,有明显转移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行为又不提供纳费担保的,均属有意拖欠费款,征收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缴纳费款和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加强对缴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凡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对拒不参保、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和截留、挪用、占用代收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负责人不得兑现年度承包奖、不得实行年薪制,单位和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不得用单位资金购买个人住宅和小汽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
  2.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单位负责人的出国审批手续。
  3.由政府或党委有关部门任命或直接选派的干部,应及时调整其领导职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对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督促其补缴费款。
  5.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加强基础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费源不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基础工作,准确掌握费源和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能力,做到依法扩面和征收。
  要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参保情况,准确掌握费源底数。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从2001年12月开始至2002年2月底前结束的2002年《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各地要全面理顺参保关系、明确参保险种、落实参保人数、掌握工资总额、确定费源基数。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要于每年年初核实上年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为制定当年征收计划提供依据。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地税、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的将征收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区和单位,保证征收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征收工作。同时要为征收机关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有利条件,注意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征收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征收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各部门协同一致的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相切不相交,形成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征收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对市、县(区)征收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给予奖惩。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大户及主要负责人,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相关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累计欠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和省属企业和行业统筹单位发生欠费由省政府负责公布,累计欠费额50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和市属统筹单位发生欠费由市政府负责公布。凡省、市两级政府通报的县(区)统筹单位,所在县(区)政府都应予以通报,同时,对当地欠费数额较大的其它单位予以通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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