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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经查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06年以前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期通过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凭证、银行电汇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方式,虚增资产、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利润,累计虚增资产14.16亿元,虚构利润13.21亿元。
   2.2002年度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借款、划回配股募集资金等方式向控股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3.38亿元,造成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38亿元。此外,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二大股东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5353万元。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2006年9月30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13,590万元,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9.2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原董事张振武、金现龙、张金峰、齐向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原董事郭瑞金、王明辉、屈桂林、徐小青、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监事张海儒、徐国庆,原监事王瑞军、张连奎,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何学功、吴忠悦、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原董事张振武、金现龙、张金峰、齐向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公司原董事郭瑞金、王明辉、屈桂林、徐小青、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监事张海儒、徐国庆,原监事王瑞军、张连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何学功、吴忠悦、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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