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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141号

各市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是垄断经营的药品,在运输、保管、储存、经营过程具有特殊性。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整顿价格秩序,做好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我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渠道及经营费用变化情况,制定我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如下:
  一、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接货制,医药商业分环节作价,实行差率控制。由销售各环节严格按规定差率作价供应。

  二、商业各环节作价
  (1)中转站(山东省医药公司)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基础上顺加综合差率11.6%(包括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利润、税金)制定中转站调拨价调拨给各市医药站(公司),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顺加综合差率16%制定当地批发价。具体公式为:
  中转站调拨价=一级经营单位供货价×(1+11.6%)
  中转站批发价=一级经营单位供货价×(1+11.6%)
  (2)直供站(济南医药站),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基础上顺加综合差率16%制定当地批发价供应医疗机构。具体公式为:
  批发价=一级经营单位供货价×(1+16%)
  (3)二级经营单位(各市医药站、公司)分价区顺加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税金、利润等)制定批发价供应医疗机构。价区划分及各价区综合差率见附表。具体公式为:
  批发价=中转站调拨价×(1+综合差率)
  (4)零售价格一律在当地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零售价格尾数取舍,10元以下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10元以上的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5)若各调拨供应环节送货时,购销双方经协商,可由购货方给予供货方一定的运费、保险费补偿。
  (6)同一城市,同一种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要统一销售价格。

  三、各地物价局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作价办法销售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要根据《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二级经营单位价区划分及综合差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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