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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 1995-07-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5)2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尔HAIER”商标的前身“琴岛--利勃海尔”是我局于1991年认定的驰名商标。近年来,海尔集团公司调整了商标使用策略,启用“海尔”商标,在使用中逐步淡化“琴岛--利勃海尔”商标。目前,“海尔”已成功地取代了“琴岛--利勃海尔”,并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认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规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局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附件:“海尔HAIER”商标图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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