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丹国税函[2001]66号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区分局:
今年我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家俱市场税收秩序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单位在整顿中积极主动,清理范围全面,时间安排紧凑,定额确定也比较到位,基本扭转了家俱生产税收管理秩序混乱的局面,使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但由于前期积累的问题较多,时间较长,给家俱清理整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新定额顺利执行,市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目前我市家俱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仅限于个体工商户。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情况的私营以上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实施管理。各单位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人为确定征收管理方式,给税款流失带来隐患。
二、经过市局抽查,市局认为各单位定额符合实际情况,也较合理,原则同意执行拟定的家俱业户新定额标准。但对少数“前店后厂”业户生产环节低于2%的税负,应再调整到2%(包括2%)以上。
三、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查出的未办独立纳税手续的家俱生产业户,应办理正常的税务手续,依法纳入管理。
四、为扶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家俱业户的实际困难,新定额的执行日期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具体征缴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五、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家俱制造业户,以后可以按帐查实征收税款,但在以上条件具备之前,应按新定额依法追查自开业以来偷逃的全部税款。
六、对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新定额的业户,可交由稽查部门依法按偷税行为严肃查处,除追缴自开业以来偷逃的全部税款外,对无合法证照的家俱制造业户的税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追缴,不与抵扣所谓的“前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