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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家俱市场税收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1 生效日期: 2001-12-11
发布部门: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丹国税函[2001]66号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区分局:
  今年我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家俱市场税收秩序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单位在整顿中积极主动,清理范围全面,时间安排紧凑,定额确定也比较到位,基本扭转了家俱生产税收管理秩序混乱的局面,使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但由于前期积累的问题较多,时间较长,给家俱清理整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新定额顺利执行,市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目前我市家俱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仅限于个体工商户。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情况的私营以上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实施管理。各单位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人为确定征收管理方式,给税款流失带来隐患。
  二、经过市局抽查,市局认为各单位定额符合实际情况,也较合理,原则同意执行拟定的家俱业户新定额标准。但对少数“前店后厂”业户生产环节低于2%的税负,应再调整到2%(包括2%)以上。
  三、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查出的未办独立纳税手续的家俱生产业户,应办理正常的税务手续,依法纳入管理。
  四、为扶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家俱业户的实际困难,新定额的执行日期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具体征缴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五、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家俱制造业户,以后可以按帐查实征收税款,但在以上条件具备之前,应按新定额依法追查自开业以来偷逃的全部税款。
  六、对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新定额的业户,可交由稽查部门依法按偷税行为严肃查处,除追缴自开业以来偷逃的全部税款外,对无合法证照的家俱制造业户的税额按6%的征收率全额追缴,不与抵扣所谓的“前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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