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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3 生效日期: 1994-06-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内部分配企业自主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工作;对部分困难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三、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新财会制度,调整企业现行工资标准,并适当纳入部分津贴、补贴。
  (一)调整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新拟《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一),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类别。起点线分别按标一136元、标二133元、标三130元设置,企业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二)下列补贴项目纳入参考工资标准: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的通知》([66]会财字第168号)规定的粮价补贴3元;2、《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8]46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92]财商字第16号)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2]34号)规定的肉贴、煤贴8.7元;6、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粮价放开后对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93]桂财商字第4号)规定的粮贴3.5元;7、书报费12元,洗理费12元,交通费10元。
  上述各项补贴共计69.2元(为方便操作,按69元计)。企业实施参考工资标准后,不再另行发放。

  四、参考工资标准的套改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企业(含以国有股份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在册的职工。
  (二)企业对应参考工资标准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经济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工改字[1987]22号)精神先后确定(调整)的企业类别分别对应“标一”、“标二”、“标三”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一、二类型企业执行标一;三、四类型企业执行标二;五、六类型企业执行标三。原划定类型的企业,如1993年实现利润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在套改时,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可降一个标号套改。即“标一”调为“标二”,“标二”调为“标三”。
  尚未确定企业类型的,这次套改参考工资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执行标三的,报地市劳动部门审批;执行标二以上的企业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改办审批。审批后套改的参考工资标准,不涉及政治级别和企业类型的划分。
  (三)套改参考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均按1993年底以前,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档案)工资(含尚未固定的效益工资升级)级别,对应套入参考工资标准的相应级别增加工资(对应关系见附表二)。
  职工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后,实际增资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五、套改的新增工资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挂钩工资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增工资包干基数;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
  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套改增资待扭亏后兑现;政策性亏损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套改,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按“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套改的企业,资金负担能力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主确定,分步到位。

  六、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人均50元/月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实行其他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也可按人均50元/月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

  七、执行时间:原则上可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也可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的承受能力,推迟执行时间。

  八、企业增加工资,要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地、市要将实施意见和套改结果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九、集体企业视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这次企业职工增资工作,涉及面广,比较复杂,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部门汇报。

附:一:
  广西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
  二:
  现行等级工资标准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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