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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3]134号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鲁计育财字 2003 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省计生委统一监制防伪新版),每证工本费标准核定为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相应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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