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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 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经济贸易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减免税资格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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