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 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经济贸易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减免税资格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