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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17 生效日期: 1996-09-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9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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