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75号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速小城镇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简称北三市)市区及大连市其他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管辖区)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在本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允许本镇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二)甘井子区革镇堡、营城子、大连湾镇,旅顺口区铁山、江西、双岛、北海、三涧堡、长城、龙头镇,金州区得胜、大李家、向应、华家屯、二十里堡、三十里堡、大魏家、亮甲店、登沙河、查树屯、石河镇,共21个镇,允许这21个镇及第(一)项规定的5个镇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三)瓦房店市祝华、岗店、文兰、共济、新华、铁东、岭东街道办事处;普兰店市丰荣、铁西、太平街道办事处;庄河市城关、新华、兴达街道办事处;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共13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允许大连市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四)瓦房店市仙浴湾、李官、永宁、复州城、老虎屯、谢屯、得利寺、松树、许屯、万家岭、东岗、复州湾、李店、长兴岛、炮台镇,普兰店市大刘家、杨树房、皮口、城子坦、双塔、四平、安波、沙包、瓦窝、元台、大谭、夹河、莲山、星台镇,庄河市大营、徐岭、栗子房、黑岛、明阳、光明山、大郑、城山、长岭、荷花山、蓉花山、塔岭、青堆镇,长海县獐子岛、王家岛镇,共44个镇,允许外埠和大连市农业人口申请办理。


    第六条 外埠人员及大连市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旅顺口区铁山、江西、双岛、北海、三涧堡、长城、龙头镇,金州区得胜、大李家、向应、华家屯、二十里堡、三十里堡、大魏家、亮甲店、登沙河、查树屯、石河镇,甘井子区革镇堡、营城子、大连湾镇,瓦房店市祝华、岗店、文兰、共济、新华、铁东、岭东街道办事处,普兰店市丰荣、铁西、太平街道办事处,庄河市城关、新华、兴达街办事处,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共22个镇、13个街道办事处,投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瓦房店市仙浴湾、李官、永宁、复州城、老虎屯、谢屯、得利寺、松树、许屯、万家岭、东岗、复州湾、李店、长兴岛、炮台镇,普兰店市大刘家、杨树房、皮口、城子坦、双塔、四平、安波、沙包、瓦窝、元台、大谭、夹河、莲山、星台镇,庄河市大营、徐岭、栗子房、黑岛、明阳、光明山、大郑、城山、长岭、荷花山、蓉花山、塔岭、青堆镇,长海县獐子岛、王家岛镇共44个镇,投资3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 外埠人员及大连市农业人口兴办企业,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小城镇和甘井子区其他小城镇,北三市市区,长海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上述区域以外小城镇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八条 境外人员兴办企业,在甘井子区红旗、凌水、辛寨子镇投资50万美元以上;在开发区董家沟镇、度假区满家滩镇投资30万美元以上;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小城镇和甘井子区其他小城镇,北三市市区,长海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投资10万美元以上;在上述区域以外小城镇投资5万美元以上,其在境内的亲属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婚子女)城镇常住户口。


    第九条 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规定的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兴办企业投资的具体数额,由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决定,送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应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销售发票、投资凭证、相关单位的职业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口的人员,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调换,防止闲置浪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落报的城镇常住户口,除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学、就业以及购买商品房、兴办企业达到规定投资数额外,不得向市区及其他小城镇迁移。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户口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应坚持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