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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古生物化石鉴定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84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取古生物化石鉴定费等服务性收费的请示》(辽国土资发[2001]76号)收悉。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关于“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垄断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化石鉴定委员会对申请古生物化石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鉴定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块化石最高不超过60元,收费单位可根据化石鉴定的具体情况将收费标准适当下浮,但不准突破上限。此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期满,另行报批。
  化石鉴定服务费包括组织费用,专家鉴定劳务费、收藏证书及防伪标识工本费等,收费单位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化石鉴定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请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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