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民宗字第0930868923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辖内之宗教团体位于非都市土地内已违规使用之宗教建筑物,辅导其土地使用合法化,依据内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作为宗教使用项目辅导合法化处理原则第4点规定,订定本措施。
二、依本措施辅导合法化之用地,系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圣堂、讲堂、礼拜堂、公所、厢房、藏经楼、钟鼓楼、金炉、禅修中心、神职人员宿舍、香客大楼、办公室、会议室、厨房、餐厅、盥洗室、停车场及其它直接与宗教有关之建筑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规定之宗教团体得依本措施申请辅导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于民国90年3月31日以前既存违规使用之事实,且其违规使用行为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者。
(二)违规使用之土地非位于禁建、限建区域。
(三)申请辅导合法化之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相符。
四、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之宗教团体得于本措施实施后,3年内提出申请列入项目辅导。
五、本县之宗教团体依本措施,申请变更编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碍自然景观条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环境影响评估者,应各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府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先进行书面审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实地勘查,于3个月内完成审查会勘,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之宗教团体。
七、申请之宗教团体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阻却相关法令之约束与执行。
八、申请之宗教团体接获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之通知后,应续行依台北县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宗教使用事业计画审查及管理要点,提报宗教事业计画。
九、申请之宗教团体接获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之通知后,应于1年内申请用地变更编定;届期未申请者,原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失其效力。
十、经本府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之宗教团体,应于申请用地变更编定起5年内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届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项目辅导合法化失其效力。
十一、宗教团体申请非都市土地变更项目辅导合法化之申请书、土地使用清册及项目辅导合法化审查表格式如附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