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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19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3.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确认表
   5.增值税纳税人资料统计表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征管法,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满足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应重点察验以下项目:
  1。营业执照;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分别进行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数据信息录入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新开业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满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重新确认,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并没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或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从第13个月1日起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投资规模较大,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市局审批后,可继续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的新办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不到一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市局审批后,可提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于申请的次月1日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新办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也可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七)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基层局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应在企业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当天,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录人到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系统中,数据信息录人工作不得拖后完成。
  (二)新办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本,且只能领购限额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规模较大,由企业按月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领购限额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每月最高领购量不得超过1本。
  (三)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本,且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规模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较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对其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进行调整。
  (四)对已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按《关于严格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的通知》(大国税函(200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申请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须经市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六)各税务机关要按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年度内连续3个月末申报;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无正当理由;
  3.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6。经常变动经营场所且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锐明的;
  7.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市局没有统一明确予以清理之前,不得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地点发生转移的,在新的纳税地应延续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十)对因各种原因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办理废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额=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适用税率十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10%一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资格年度审验和定期清理制度,资格年度审验办法每年另行制定下发,定期清理期限暂定为三年。
  (十二)各税务机关要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要求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基层局税务登记实地核查部门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纳税人填写完毕后由核查人员带回交给本局征管科。
  二、各基层局征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之前,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认定表》传递给本局税政科或涉外税收管理科,税政科或涉外税收管理科审批后,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并进行CTAIS征管软件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录人,将《税务登记证》副本转征管科,将《认定表》传递给本局金税工程食理科。

  三、金税工程管理科根据《认定表》进行金税工程基本信息录人,录人后将《认定表》传递给征管科。

  四、各部门对纳税人全部信息录人后,由征管科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将《认定表》一份交给企业,另两份交由查管科、税政科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确认工作由税政科或涉外税收管理科负责,确认结果应及时通知金税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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