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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企字第0940000777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客家特色文化或地区相关产业,并辅导传统产业创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以传承并推广客家文化,特订定本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个人或经依法登记立案之民间团体。但政党、民营事业单位所属团体不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

(一)具发展潜力并有地区独特性之相关产业发展及行销计画。

(二)具客家文化特色之相关产业发展及行销计画。

(三)结合社区发展策略,并能提升社区生活品质、带动地方就业之相关产业发展及行销计画。

(四)客家地区传统产业之创新计画。

(五)客家地区文化生态旅游推动及行销计画。

(六)其它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计画。

四、补助原则:

(一)补助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计画总经费70%。且申请单位执行计画支付经常性人员之人事费、设备费,不予补助外,亦不得将此部分支出列入该计画总经费内。

(二)结算之计画总经费若低于原提出申请之总经费,致补助款占结算之计画总经费比例超过70%,本会将依比例核减补助款。

(三)申请者应编列有自筹款。

(四)申请者所提计画同时向两个以上政府机关申请经费时,应详列申请各机关补助项目、金额。

(五)个人申请者补助最高金额为30万元。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应自行寻求具创新育成能力之相关机构共同研商拟订创新育成计画书(内容请参考附件1之计画书格式,并请备1份电子文件、6份书面资料),连同申请表(格式如附件2),社团申请者应附立案证书影本及组织章程,个人申请者应附身分证影本及推荐书(格式如附件3),于计画实施之前一年11月提出申请﹙如有变动本会得随时公告之﹚,如以邮寄方式送达者,以截止日当日邮戳为凭;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于规定期限递送申请书时,准用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依前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本会得不予受理。

(三)计画执行年度期间,本会得依实际需要另行受理审查。

(四)申请表件不全者,本会得通知申请者限期于1周内补正1次,未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补正者,视同资格不符。

(五)申请者每年以申请1次为原则。

六、审查作业:

(一)由本会承办单位就申请者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行政审查。

(二)行政审查符合规定者,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审查。

(三)审查小组审查结果,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以书面通知各申请者。

七、审查考量原则:

(一)计画内容之创新性及可行性。

(二)对客家文化保存与创新的贡献。

(三)对地方经济发展及就业机会之贡献。

(四)计画内容详实及具体程度(含相关工作细项及内容是否明确、经费编列是否务实严谨、办理时程是否明确等)。

(五)同类型产业或跨域产业资源整合及行销推广能力。

(六)具有长期产业发展远景及规划者。

(七)以前年度补助计画之执行是否具有良好成效。

八、财务管理:

(一)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即报本会核办,未依规定办理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视情节轻重追缴全部或部分补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受补助者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补助,其合计之补助金额占计画总经费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并通知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依规定办理监督。

(三)民间团体补助款项分2期拨付,第1期款于核定补助后2周内,由受补助者凭核定金额之二分之一领据向本会申领补助,余款于计画执行完成后15日内,检具余款领据、原始支出凭证、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成果报告书(格式如附件4)及相关资料﹙以上文件一律以A4大小纸张直式横书缮打装订、各页正下方加注页码,请备1份电子文件、6份书面资料﹚报本会请款。

(四)个人补助款采1次拨付,于计画执行完成后15日内,检具领据、原始支出凭证、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成果报告书(格式如附件4)及相关资料﹙以上文件一律以A4大小纸张直式横书缮打装订、各页正下方加注页码,请备1份电子文件、6份书面资料﹚报本会请款。

(五)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视同放弃。

(六)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七)有关受补助单位之所得税扣款,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负责,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扣缴证明文件。受补助个人部分,补助之所得税款由本会依规定扣缴。

九、受补助者之义务:

(一)受补助者应依规定提送成果报告书及详实之相关资料,以供承办单位纪录及评估。

(二)为求计画之落实,本会得派员实地了解执行情形及绩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三)受补助者得视实际需要,配合参加本会办理创新育成计画成果发表等相关活动。

(四)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变更用途。如计画变更并征得本会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受补助者执行计画遇有经费不足情形,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本会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应全数缴回。

(六)受补助者应于补助当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计画执行,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经费核销作业。

十、相关规定:

(一)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影片等,应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或补助」等相关字样与本会会徽。

(二)补助计画之申请与执行,各有关人员应依权责核实办理,如有不实之情事应负法律责任。

(三)受补助者应担保受补助之计画内容符合政府各相关主管机关之法令规定,如有违法情事致本会权益遭受损害或受连带赔偿请求之损失,受补助者应对本会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受补助者应公开发表计画之成果(公开发表之形式包括权利人以发行、播送、放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它方法向公众提示其内容)。

(五)受补助者应同意就补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报告等资料,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目的之公开发表及利用。

(六)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十一、管制考核:

依「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计画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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