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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保证教育投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烟教[2003]42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几年来,有些县市区对教育收费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四项地方教育费等教育经费的管理不够规范,存在挤占、挪用、平调或抵顶财政预算拨款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当地教育事业正常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中小学收费资金是由学生家长按省市规定项目和标准缴纳的必需学习费用。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是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是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必要补充,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公用经费支出,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取暖费、上机费、学具费、教材费等代收费资金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及时缴交有关部门或用于购置专用设备。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规定:“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86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1]134号)和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烟教[2002]82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各类学校所收费用要全部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教育收费资金,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财文[2003]22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确定后(我市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200-360元,小学每生每年130-280元),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公用经费标准与杂费的差额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

 

  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6]76号)规定:“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预字[92]111号)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应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达,并切实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市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教育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1995]105号)规定,地方教育费应本着“市县两级统一征收,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征收力度,按规定足额征收。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作为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城镇学校的校舍修缮和建设、教学设备购置以及补充公用经费三项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有关规定,农村费改税后,“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讨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进一步完善市教育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烟教[2001]34号)规定的“所有乡镇中小学的财务工作均应纳入乡镇教委统一管理,并且财务机构应设在乡镇教委”的办法,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中小学收费资金集中上收到县级管理,确保教育收费资金专款专用。

  四、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的学校,按照《价格法》和省纪委、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一手抓教育经费管理、保证教育投入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审计制度、举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或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查处。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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