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3]501号

内计费字(2003)501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自治区公路局,各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卸装点的批复》(内政字(2003)77号)精神,为规范超限超载运输卸载点的收费标准,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全区42个超限超载卸载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制定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卸载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5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的大宗物品每吨10元,易碎易损及贵重(每吨价值在1万元以上)物品每吨15元。对货主提出三天后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装点免收卸载费。

  二、装载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8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的大宗物品每吨15元,易碎易损及贵重物品每吨20元。

  三、货物保管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每天1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大宗物品每吨每天2元,易碎易损及贵重物品每吨每天10元。对货主提出三天后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载点免收货物保管费。

  四、停车费(含损坏路产的车辆)
  车货总重在40吨(含40吨)以上及带挂车的车辆,每天每车15元,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车辆,每天每车10元。对收取卸载物品保管费后,不得将该部分物品重量计人上述车载重量进行重复收费。对待处理的当天停留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货物保管停车收费以每24小时计为1天,不足24小时计为半天。各卸载点须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发票收费。各卸载点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公示并要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