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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国际电力展览会归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0 生效日期: 1995-03-20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外[1995]159号
  为加强对国际电力展览会的管理,原能源部曾以能源外[1989]345号文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国内举办国际性电力展览会过多、过滥。预计1995年,电力系统大大小小展览会 就有十个之多,其中北京上海今年各有四次规模不同的展览。据查,相当一些展览会未向 部履行报批手续。电力展如此频繁,不但影响电力部门对外形象,也使外国厂商无所适从, 莫衷一是。
  为加强对国际电力办展览会归口管理,扭转这种混乱局面,特紧急通知如下:
  1.今后在国内、外的一切有关国际电力展览事宜(即包括来展和出展),电力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
  2.电力部每两年在京主办一届国家级国际电力展览会,由中电联承办,各网局、省局和有关单位协办。除此之外,电力部今后不再以部的名义赞助任何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力展。任何单位擅自以电力部名义主办、协办、赞助展览会或研讨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 任。部系统各单位今后不得在京举办或赞助其它国际电力展(华北电力集团经办的1995年电力展除外,因系最后一次),一经发现,电力部有权加以制止。
  3.未向电力部履行报批手续前,部直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协办在华的国际电力展。如地方性博览会或综合展览会确需我电力部门参加或赞助,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中电联的同意,并报电力部批准。但展览会及有关文件不得冠以“中国”字样。
  4.在华举办的电力研讨会或国际会议如需附设小型专业型展览,净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亦需事先报中电联批准后执行。
  5.根据实际需要,每两年可在外地举办一次地区性电力展,届时仍由中电联牵头,会同有关网局和单位参加。
  6.今后凡参加出国、出境的一切展览活动,均由中电联归口统一组织报批。如参加外系统组团,亦需经中电联转报电力部批准后执行。
  7.由中电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拟定展览会管理办法,报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8.电力部国际合作司将于近期就加强对来展、出展及出国培训管理等事宜,召开会议,请各单位事先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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