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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1]71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0号)要求,现将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宿星级宾馆(饭店)的客人利用宾馆电话挂发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可按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向客人收取通话费,具体批准程序按省物价局、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851号)执行;住宿非星级宾馆的客人挂发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宾馆、招待所不得向客人收取通话费。

  二、住宿客人利用宾馆、招待所电话挂发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星级宾馆和非星级宾馆、招待所均按每分钟0.40元收取通话费。

  三、住宿客人利用宾馆、招待所电话挂发国内长途、国际长途和港澳台电话,星级宾馆和非星级宾馆、招待所均收取通话费和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通话费,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0.80元,国际长途电话每分钟8.20元,港澳台电话每分钟2.20元;代办费,按通话费的10%收取。

  四、省电信公司按以下标准与宾馆、招待所结算: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0.70元,国际长途电话每分钟8.00元,港澳台电话每分钟2.00元。

  五、国内长途通话费每日0:00--7:00执行半价优惠,国际长途和港澳台电话不实行优惠。

  六、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新标准自2001年9月21日起执行。

  七、省电公司和宾馆、招待所要做好公用电话资费调整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公用电话资费调整按时执行。在执行新资费标准当日,宾馆、招待所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确标价,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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