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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 1991-12-0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公司不顾人体健康和传染疾病的危害,从外国、香港等地大量进口旧服装,贩卖谋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护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国家声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从文件到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服装。如有违犯,一律由海关按走私查处,并追究进口单位的责任。
  在此之前,已对外订妥尚未到货的进口旧服装,应与外商交涉退货或在境外就地处理,不要再运回国内;确实不能退货或在外处理不了的,到货时先由海关查扣,并经卫生部门检疫消毒后,交商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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