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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我省属水资源严重贫乏的省份,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为了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止水污染的积极性,必须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大幅度提高水价,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和全省抗旱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一、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一)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分阶段目标
  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完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机制的同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的以节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水价改革分阶段的目标是:2003年底以前,按照保本原则,重点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即原水价格,下同)、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在统筹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即最终结算价格),全省平均每立方米提高到2.8元;2005年底前,重点运用价格杠杆建立节水机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适当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在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全省平均每立方米提高到4.0元。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二)相关价格政策
  1、城市管网供水综合水价各构成要素应掌握的价格政策。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水价构成较为复杂,综合水价中,含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和输配水环节的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五大要素。因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在调整价格时,要掌握以下价格政策: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城市管网供水基本水价的重要构成因素,由供水成本、税金及合理利润构成。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供水生产成本及税金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净资产利润率按照最高不超过6%掌握,具体利润水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2)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及输配水环节的水价。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及输配水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利润水平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掌握。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龙头)所增加维护和运行的合理费用,允许计人价格。对于实行转供水的,可给予转供单位一定的优惠,其倒扣率由各市确定。
  (3)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合理盈利构成。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利润水平按照最高不超过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污管网净资产6%的利润率掌握,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污水处理厂回用水收入用于弥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
  (4)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利于缓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大型调水工程建设筹措资金,其征收和使用应当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具体的征收管理和标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和《关于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规定执行。
  2、加强用水管理,建立起科学的用水管理制度和水价制度。为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各地均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各类用水基本定额,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基本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基本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合理确定回用水与自来水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的价格机制。
  3、结合水价调整,清理附加在水价上的各种非法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加在水价上的费用外,取消地方规定加在水价上的各种非法收费。取消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00年以前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16个城市,在污水处理工程正式投入运行之前,按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已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企事业单位,不再交纳污水处理费。征收总额达到规定数额后,立即停止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改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和实施工作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地要按照省里提出的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阶段性目标。在做好水利工程成本调查和城市供水审价工作的基础上,通盘提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调整意见,属于省管价的水利工程,其价格的调整要报省批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水价要坚持调价备案制度。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各市要根据省定的政策,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3年以前,全省各级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抓紧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淮河、海河、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在2003年底以前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对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企业,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02]10号)规定,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

 

  四、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节水机制形成,最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各地要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中水利用技术。坚持城市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提高城市节水水平。日用水量达到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用水量在每日750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各城市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供水设施,凡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应加快进行工艺或设备的改造,尽快使用回用水。要积极推行分质供水,采用多种措施,鼓励回用水、中水、雨水、微咸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供水、制水成本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
  1、改革的总体思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现代水利为方向,围绕防洪安全保障、水资源安全支撑、水环境改善三大目标,为确保工程安全运用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明晰水管单位性质,畅通经费渠道;内部管养分离,模拟市场运作;推行政、事、企分开,深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先试点,后推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改革措施。明确工程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改革管理体制。防洪、排涝、抗旱、补源、生态等纯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事业费由政府承担;既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又有经营性收入的综合性工程,要根据工程所承担的公益性部分和经营性部分的比例,合理确定政府承担的工程管理经费;经营性工程自收自支。“剥离辅助、精干主体”,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与技术构成,精简机构,缩减工程管理人员,重新定岗、定编、定额,实现水管单位管养分离的新机制。供水工程逐步推行市场化运营。供水工程属于经营性资产的部分,应尽快实行产权改革,按市场运作,独立经营,实现供水市场化。
  (二)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革
  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打破垄断、特许经营的思路,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要积极推进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水一体化管理,实现规模化经营。“十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事转企步伐,完善配套措施,实行企业化管理。大中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六、做好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城市居民的饮用水环境。强化对排污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控。计划到2003年底,全省废水重点污染源和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全部安装污水水质在线监测仪,主要监测项目:水量、COD、NH3--N。有关部门要配合搞好企业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

  七、做好城市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工作的领导,城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改制及其他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统筹规划,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促进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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