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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棉花调拨计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 1994-11-11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纺织总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商业厅)、计委(计经委)、经委、纺织厅(纺织工业总公司)、财政厅(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是局部地区生产、全国消费的重要商品。两年来,我国棉花连续减产减收,供需缺口大,多数产区以国家大局为重,压缩本地用棉支援销区。但也有一些产区为保本地纱厂,不按国家计划调出,个别地区甚至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军需民用。为保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和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加强棉花调拨计划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棉花预计产量、国家棉纱生产计划和军需民用的基本需要,兼顾产区和销区,并适当照顾产区,实事求是地编制,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计委协商后予以下达。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根据年度平衡计划,结合棉花收购进度和纺纱生产进度分段安排各项用棉的供应计划和省间调拨计划。

  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供销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棉花调拨计划。调出调入地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订分月调拨供应合同,并明确责任。具体分月调拨供应数量、等级等。由供需双方在国家核定的调拨供应数量内,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协商安排。协商安排分月调拨供应时要注意地区之间的平衡,并防止迂回和相向运输。
  如确因资源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如数执行调拨计划,需要调减调拨数量时,要在当段计划期内提前一个月报请国家计委核准。

  三、省间棉花调拨实行取货制。在产区城市(二级站)仓库交货,调出方代办运输。调出调入双方在数量、质量上发生争议时,首先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产区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内贸易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为了防止省间调拨出现资金拖欠,又不使纺织企业增加负担,棉花省间调拨应采取按批准车皮付款,统一由产、销双方省一级现有棉花主管部门衔接并结算,即产区不直接对销区地、县公司,也不直接对纱厂。

  四、调出地区供销社应严格执行国家调出计划。执行国家计划不受地方行政制约。产区计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调出棉花,供销社要按国家计划保质保量均衡调出;销区计委和有关部门要确保调入的棉花优先供应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和军需民用,并协助供销合作社和承担国家调拨任务的企业,解决好调入棉花所需资金,及时结算。

  五、调拨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各级政府及棉花经营单位不得在家定价之外另行加价和加收其它费用。

  六、明确责任,严格奖罚制度。在执行棉花调拨计划时,因货源问题不能如期执行计划的,应由调出方负责;如因货款影响调拨计划完成的,由调入方负责。无论属哪一方的责任,都要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完不成国家调出计划的,要按欠调数量扣回中央财政拨付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在年终结束时由内贸部和纺织总会核实后,报财政部,由中央财政扣回。因调入地区的责任完不成调拨计划,其未完成数量,要相应收取棉花调拨奖励金(每担30元)。

  七、棉花资源由国家统筹安排。产区不得计划外销售棉花,也不得以产销直挂或协作等名义进行棉花交易。销区不得到产区采购计划外棉花。
  对产区和销区计划外超用和采购的棉花,要相应扣减该省用棉指标,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各省纺织厅(局)要按期报送棉花省间调拨报表,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调拨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及时掌握调拨情况,解决调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调出省增加省间调拨旬报,即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各电报一次调拨进度。

  九、产区和销区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在棉花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产区要支持销区,努力完成国家调出计划;当棉花供大于求时,销区要支持产区,按国家计划均衡调入,帮助产区减轻困难。

  十、关于新疆棉花铁路外运的管理问题,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和铁道部将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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