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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查淘汰高汞电池进展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 2003-04-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到1999年底以前各地应当停止生产汞电池;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电池产品均须在单体电池上标注汞含量(可注明“低汞”或“无汞”字样);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生产汞含量大于0.025%的一次电池,或者未在一次电池上标注或未如实标注汞含量,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池。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定于2003年对全国淘汰高汞电池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以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本地生产、进口一次电池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生产、进口一次电池的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生产(或进口)的一次电池品牌(多个品牌的要分别列出)、年产量(进口量)、汞含量(附检测报告)、电池汞含量标注的内容及式样、电池生产企业全年用汞量、下一步汞削减计划等。

  二、各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联合对本地一次电池生产企业、批发及销售市场淘汰高汞电池情况进行检查。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制售氧化汞电池、汞含量高于电池重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没有汞含量标识的一次电池(非氧化汞扣式电池除外)、假冒电池的工厂及销售点要进行核查。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对仍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汞电池 (包括氧化汞电池、汞含量高于电池重量0.025%的其他电池)的,生产、销售未标注或未如实标注“低汞”、“无汞”字样电池的,制售假冒伪劣电池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检查中查获的不合格电池,应依照有关法律、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理。

  四、2003年8月30日以前,各地将调查和检查的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赴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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