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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单位预算分配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字第0930007859B号

一、中央政府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编造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作业原则、程序及相关书表,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岁入、岁出预算,应按月分配,每三个月为一期,全年度预算以分四期为原则。

三、各机关岁入预算应就其所管之收入,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时间,就全年度预算数,依岁入来源别各级科目,编制「岁入预算分配表」。其中所列各附属单位预算缴库盈余(剩余),其岁入分配预算之编列,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营业基金全年度预算所列解缴国库盈余,除资本含有民股者应全数编列于十二月份外,得就资本不含民股之各事业机构全年度预算所列解缴国库盈余,依以前年度盈余部分,于七月份分配,当年度盈余部分,于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编列之原则,列入各该月份岁入分配预算,其中以当年度预算盈余转帐增资部分,应分配于当年度最末一个月并由基金主管机关切实督促依期解缴。

(二)各国营事业机构如因办理民营化释股作业,或于半年结算时,因发生亏损或估计确未达到发放股利之条件者,得报请事业主管机关审核,转洽商财政部免缴或予以调整,并通知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

(三)各其它特种基金全年度预算所列现金解缴国库,应依以前年度剩余部分,于七月份分配,当年度剩余部分,于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缴现,并由基金主管机关切实督促依期解缴。上开七月份分配解缴国库款,于半年结算时如因发生短绌或估计年度剩余较预算减少时,得洽商财政部免缴或依实际剩余分配解缴国库,并通知审计部及主计处。

(四)各营业基金及其它特种基金解缴国库盈余(剩余)分配预算之编制,应以立法院最后审定之各该附属单位预算列数为准。但各该附属单位预算如未能于办理岁入分配预算时审定,各主管机关应先行照总预算暂列数编制,俟立法院议决后,再依确定数,依第一款之规定修改其分配预算据以执行。

(五)财政部于年度进行中,为因应国库调度,必要时,得会同主计处及基金主管机构,就其分配预算酌予提前解缴国库,并通知审计部。

四、各机关岁出预算,除第一预备金及项目核准动支各款外,应就全年度预算,配合计画预定进度,依机关别编制「岁出预算分配表」,并就每一计画加编「岁出分配预算与计画配合表」,以显示每一计画预定进度及子计画或费用分配之详细情形,其办理分配预算时,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常支出应依实际需要按月分配;资本支出除应配合计画实施进度衡酌缓急,核实分配外,为扩大国内需求,维持经济稳定成长,各项资本支出可提前办理者,应按实际需要优先分配。

(二)为配合发薪作业,各机关次月份之员工薪津预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费、其它给与、加发年终工作奖金等费用),除元月份分配在当月外,其余月份应分配在上个月之分配数内。加发年终工作奖金,应分配在农历春节前十五日之月份。

(三)各机关预算内所列项目核准动支各款,于编制「岁出预算分配表」时,仅填列科目、全年度预算数及项目动支数,不作预算分配及免编「岁出分配预算与计画配合表」。

(四)各机关预算内所列汰换公务车辆经费,不得提前分配于旧车届满使用年限前之月份,并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作业要点」规定办理采购作业。

(五)各机关预算内所列国库拨款填补特种基金短绌者,应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拨现。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详细叙明理由,提前分配。

(六)各机关岁出预算中,凡以特定收入为财源于总预算内注明收支并列或拨充特定支出者,应于年度开始前填具「收支并列案款执行方式表」,随同分配预算表附送。

(七)总预算岁出列数中,凡属立法院审定「暂照列,俟该营业、非营业预算审定后,再作确定」之科目,其分配预算应暂照总预算暂列数办理分配,俟立法院议决后,再依确定数,按第一款分配原则,修改其原分配预算。

为利集中支付制度之实施,「岁出预算分配表」列有「支用地区」及「支用机关」两栏,均应注意填明。其有所属机关分散各地作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处理者,则本机关与各所属分预算机关均应分别另编「岁出预算分配表」,并填明「支用地区」及「支用机关」,作为该机关单位预算分配表之附表附送。

五、各机关分配预算书依规定于法定预算公布后七日内编送时,应缮具九份陈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经切实审核,于三日内以七份(国防部八份)函送主计处,并副知财政部一份,财政部对于各机关分配预算如有意见,应于三日内告知主计处。

主计处核定预算分配书表应以一份通知审计部、财政部(其中国防部二份)及主管机关,并副知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含计算机媒体)及原编送机关。

各机关分配预算应依主计处规定制成计算机媒体,随分配预算传送。

六、各机关于分配预算尚未核定前,为应事实需要须办理暂支时,得依扣除项目动支后数额,配合计画实施进度编列「岁出分配预算暂列数额表」,连同建妥后之暂列数计算机媒体,由各机关于十二月十日前送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该暂列数不得超出其已报核之各该月份分配数。

七、各机关预算内项目核准动支各款,实际需要时,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前检附相关文件,依式编制「岁出分配预算与计画配合表」,项目申请动支。但有特殊情况逾期申报者,得叙明理由循序申请办理。至于各机关入帐时间,为求划一,应以核定动支数额通知单填发日期所属月份为基准。

八、中央政府总预算内「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准备」、「公教人员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公务人员退休抚恤给付」(含公务人员殓葬补助、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付、公务人员因公受伤残废死亡慰问给付)、「早期退休公教人员生活困难照护金」等各统筹科目经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分配及动支作业:

(一)主计处就各该科目预算数,按实际需要分期核列,一次核定其可支用数额,函知审计部、财政部及预算编列机关,并副知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含计算机媒体)。

(二)各机关对各该科目之申请支付,务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查核,如有违误,各支用机关相关人员,均应连带负责,各科目动支数额于每月终了后,并经费类月报表列报。

(三)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每日应将各统筹科目支付数及其余额公布于网站,以提供原编报机关参考,各科目余额如有不敷,原编报机关应依规定处理。

(四)各机关支付员工薪饷及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时,如遇当年度调整待遇,应按月将原支待遇数额或月退休金与调整待遇增加数额区分,其中因调整待遇所增加之数额,应于「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准备」统筹科目项下支应,不得并入其它科目列支。各机关使用退休抚恤资讯系统,如仅能打印调整后之总数,而无法单独打印调整待遇数额时,应由人事单位(退除役官兵部分由国防部办理)按调整待遇比例换算区分。

九、各机关于年度进行中,须修改岁出分配预算时,应先由计画承办单位将拟修改分配预算之具体理由及资料,洽会计单位签报机关首长核准后,再由会计单位重编「岁出预算分配表」等相关表件,并于表上注明「第×次修改」字样。其修改表之编送及核定程序与分配预算相同。

十、本注意事项有关书表,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作业手册」附录所附之分配预算应编书表格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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