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补(赔)偿费标准(元)
备注
一
开设平交道口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元/米·年
1000
2
三级及以下公路
元/米·年
700
二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
电(光)缆
元/米·孔
30
一次性收取
2
管线
横穿
元/米
150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元/米
30
(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元/米
800
一次性收取
(三)
设置电杆
元/根·年
1000
限制性收费
(四)
设置电塔、变压器
元/座·年
5000
(五)
其他占用
1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元/m2·天
2
2
占用路面
元/m2·天
10
3
占用公路用地
元/m2·天
1
4
占用绿化带
元/m2·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