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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补(赔)偿费标准(元) 
  备注 
  一 
  开设平交道口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元/米·年 
  1000 
  2 
  三级及以下公路 
  元/米·年 
  700 
  二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 
  电(光)缆 
  元/米·孔 
  30 
  一次性收取 
  2 
  管线 
  横穿 
  元/米 
  150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元/米 
  30 
  (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元/米 
  800 
  一次性收取 
  (三) 
  设置电杆 
  元/根·年 
  1000 
  限制性收费 
  (四) 
  设置电塔、变压器 
  元/座·年 
  5000 
  (五) 
  其他占用 
  1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元/m2·天 
  2 
  2 
  占用路面 
  元/m2·天 
  10 
  3 
  占用公路用地 
  元/m2·天 
  1 
  4 
  占用绿化带 
  元/m2·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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