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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 1996-03-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6)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依法正确执行刑罚、行政处罚,稳定狱所内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各监狱、劳教所要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结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内容。《条例》从司法实践出发,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出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通过学习,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提高执法水平。

  二、组织培训,实际演练,提高对《条例》的实际运用能力。各级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有关院校及各监狱、劳教所,要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学员进行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案例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全面的训练计划,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各种狱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监所安全与稳定。各级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对监狱、劳教人员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要教育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不当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准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监狱、劳教人员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立即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办事。
  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各种可能影响正确执行《条例》的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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