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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干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3 生效日期: 1991-07-23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为了继续坚持乡镇干部选任制和聘任制(以下简称选聘制),严格控制国家干部队伍数量的过快增长,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现将有关问题知如下:
   一、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是从优秀农民中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各地区要继续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各地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逐步解决当前选聘制干部在培养使用、管理以及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使这一制度不断完善。
  选聘制干部的选拔管理、解聘等仍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选聘对象主要是优秀村干部、乡镇企业领导骨干、复员退伍军人、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脱产人员、农村“五大”毕业生和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的回乡知识青年中的优秀分子。
  各地区要加强对农村干部和乡镇选聘制干部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乡镇和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及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各地区可在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的前提下,择优录用部分选聘制干部。这项工作要加强宏观控制,从严控制数量,严格把好质量关,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每年录用的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作出计划,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写出专题报告,经综合平衡后批准执行,各地不得突破批准的录用数额。录用所需“农转非”指标,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分配使用。
  录用对象应是在乡镇机关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以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担任乡镇领导职务满一届以上的选聘制干部。
  录用的资格条件是: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多数群众所拥护,有实际工作能力,在现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成绩,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四十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对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录用乡镇选聘制干部应坚持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具体办法和程序,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农村工作实际,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录用干部的审批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负责。
  三、坚持并完善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制干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并要在这项工作中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反对不正之风,对违反者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录用工作的地区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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