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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文[2006]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市生态和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特下达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健全完善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落实编制,配齐防火部门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或造成人员死亡及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要做到“四不放过”;每年开展森林防火检查不少于2次,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引导林业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各县(市、区)在三年内,协会管护面积应达到林改面积的40%以上;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组织烧除林缘田边可燃物,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机制,古田、屏南两县每年完成林缘田边可燃物烧除宗地数不少于600宗,其余县(市、区)不少于200宗;认真落实《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制定完善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积极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春季和秋冬季各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每年度组织一次预案扑救演练和扑救安全、技能培训。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完成省、设区市下达的年度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有一支骨干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和各乡镇有一支半专业扑救队伍,基层行政村有义务扑救队伍,逐步建成较完善的森林火灾扑救体系。加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两级防火办公室预警监测和扑救指挥设施配备齐全,有扑救物资储备库。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市、区)领导及包片的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明火8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市、区)分管领导或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市、区)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2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设区市分管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数的5%,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受害面积达50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须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森林防火部门备案。
  三、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按照各县(市、区)自查,设区市检查考核,省审核的程序进行。每个年度由设区市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08年和2010年度为责任书期中和期末考核年,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对设区市及随机抽取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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