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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好这部法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这部法律的学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将组织对这部法律学习、宣传、培训的情况,列入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内容之一,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好行政许可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抓好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培训工作。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并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履行自身义务的自觉性,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定的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属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草案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清理,并于2004年2月底前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报送清理结果。省审改办在3月底前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法规修改或废止的,应纳入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废止的议案;省人民政府规章由省审改办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清理,清理后,需废止或修订的,也要纳入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立法程序于2004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省政府各部门在清理中认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虽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但根据我省实际又确实需要的,应将具体意见于2004年2月底前报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研究后,提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保留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是否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请国务院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组织,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的名单,应当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牵头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认真组织、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开展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和公布的有关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全省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努力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向社会公布。需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使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是行政审批改革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加强研究,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和处理,对前一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前一阶段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否彻底,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拟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是否严格规范。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各地、各部门都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的,一律取消。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继续按原办法审批,之后必须移交。对取消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和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运用。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测算工作,各级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支持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于今年3月底前和6月底前分两次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20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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