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证商电字第093000117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30001176号函增订发布第4-4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一字第0930113576号函准予备查
第4-4条 承销商辅导上市(柜)公司申报(请)募集与发行国内有价证券,或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或发行海外转换公司债、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时,如上市(柜)公司当年度办理无偿配股金额达每股二元以上,且当年度财务预测之预估每股税前盈余(按发行在外流通股数加权平均计算)较前一年度每股税前盈余(按该年度发行在外流通股数加权平均计算)下降达百分之三十时,应暂缓办理。但其募集资金用途系用于投资国内以扩充生产设备或购置固定资产,且能提供具体资料左证其每股盈余下降为短期现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