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辅字第0930051137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为执行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审查划定休闲农业区,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休闲农业区位于森林区、重要水库集水区、自然保留区、特定水土保持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沿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区域,其开发利用应依各该法令规定办理。
三、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休闲农业区位于山坡地者,不得有土地超限利用情形。
四、休闲农业区之划定申请,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地方区域发展之需要,拟具休闲农业区规划书二十份(格式如附件一),并另检附下列图籍资料五份,报请农委会审查:
(一)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图并绘出休闲农业区范围。
(二)休闲农业区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蓝晒缩图,并依划定休闲农业区外围范围制作「休闲农业区地籍范围图」。
(三)与休闲农业区地籍范围图相符之休闲农业区地籍清册。
前项规划书,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委由乡(镇、市、区)公所、农民团体代为办理,并经各该府审查通过后,由各该府向农委会申请划定。
当地居民、休闲农场业者、农民团体或乡(镇、市、区)公所,亦可拟具规划建议书十份(格式同规划书),由乡(镇、市、区)公所提供含是否符合相关法令之初审意见后,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划。
农企业经营者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规定,规划休闲农业区者,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五、农委会依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机关及专家学者组成项目审查小组,就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送之休闲农业区规划书加以审核,必要时得实地勘查。
六、休闲农业区审查配分标准如下表:
(一)休闲农业核心资源(农特产品、景观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等)(配分二十分)
(二)整体发展规划(配分三十分)
(三)营运模式及推动组织(配分二十分)
(四)交通及导览系统(配分五分)
(五)既有设施利用情形(配分五分)
(六)该区域是否办理类似休闲农业相关的规划或建设(配分十分)
(七)预期效益(配分十分)
七、依第六点审查结果满七十分者,得划定为休闲农业区。
八、休闲农业区之公共建设,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平面停车场、凉亭设施、眺望设施、标示解说设施、公厕设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准之休闲农业设施等项目,并由乡(镇、市、区)公所负责协调办理容许使用。
九、公共建设所需用地,由乡(镇、市、区)公所负责协议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之土地使用同意书。
十、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辅导乡(镇、市、区)公所、当地农会或相关团体办理与休闲农业发展相结合之名胜古迹、农村产业文化及乡土旅游行销推广活动与教育训练,以促进休闲农业区之休闲农业、农村产业文化及农业产业之发展。
十一、公共建设完工验收后,除需办理产权登记部分,依相关规定办理外,应依核定之规划书所列公共设施管理及维护内容,妥善管理与维护。
十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应辅导该休闲农业区成立休闲农业区推动管理委员会,以管理休闲农业区各项休闲农业、农村产业文化活动,并负责公共建设之管理维护;委员会之组织及运作应层报农委会备查。
十三、证明土地位于休闲农业区范围内之文件由所在乡(镇、市、区)公所负责核发,其申请书与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