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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5 生效日期: 1994-08-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来,在一些城市的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向群众免费发送以报纸形式印刷的广告宣传品,有的则通过邮局随报(邮件)附送和委托报刊零售网点发送。这类印刷品大都以非新闻内容为主,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具有明显的报头标志,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印制、发送,印制和发行量也较大。为了加强对这类印刷品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报纸是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也包括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广告经营单位散发、邮送印刷品广告,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发布经营资格。
  广告经营单位连续发送某种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工商登记号。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注“广告”字样。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名称中必须含有“广告”字样。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借出版非广告内容出版物(包括增刊、副刊等)的形式或以其他名义,变相发布广告,刊登“有偿新闻。”不得刊载内容与广告相混淆的文章。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五、印刷厂承接新闻或非新闻性内容与广告同期编排的出版物,须查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核发准印证时,应对广告印刷品的稿样进行严格审查,不允许其使用报纸形式。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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