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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 1996-01-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优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ぉ、财政厅(局ぉ,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ぉ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民政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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