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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印制标准规格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56931号

一、教育部为使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之印制符合一定标准,特订定本印制标准规格。

二、纸张

(一)封面

教科书、习作采用一九○g平方公尺以上铜版纸或铜西卡纸。

(二)内文

1.国民小学教科书、习作采用八○g平方公尺以上浅米色道林纸、轻涂布纸、再生纸;画刊纸。

2.国民中学教科书、习作采用七○g平方公尺以上浅米色道林纸、轻涂布纸、再生纸;画刊纸。

三、字体及字号

(一)国民小学

教科书、习作正文部分采用教育部颁定之标准楷体字。

1.低年级(一、二年级):正文部分采用32级(22点)以上,须全部加注音符号。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视需要采用24级(16点)以上。

2.中年级(三、四年级):正文部分采用24级(16点)以上,三年级须全部加注音符号。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视需要采用20级14点)以上。

3.高年级(五、六年级):正文部分采用22级(15点)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视需要采用18级(12点)以上。

(二)国民中学正文部分采用楷体20级(14点)以上或宋体18级(12点)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视需要采用16级(11点)以上字级。

四、开数不小于二十五开本(14.8cmx21cm),不大于十六开本(19cmx2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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