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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报送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表和清算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11 生效日期: 1991-03-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1]68号

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公司(包括计划单列集团公司)财务司(部):
  为了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下年核定部门和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1990年部门工效总挂钩的清算,原则上仍按(90)财工字第86号文件执行,并实行统一的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报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含计划单列集团、下同),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90)财工字第86号)的规定进行部门工资清算。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89)财工字第450号)的规定进行企业工资清算。

  二、未实行企业工效总挂钩的部门,其所属挂钩企业,凡未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由本部门自行实施挂钩办法的,均应取消其挂钩资格,并调整企业年度决算。

  三、严格审核挂钩企业单列工资的提取。1990年新增加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包括技校毕业生)可比照复转退军人增资的办法单列提取工资。当年新扩建项目增人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退军人,按新扩建项目增人增资的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计算单列工资。各项单列工资提取的工资范围,仅指实际支付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项目),不得包括实发的各种奖金。

  四、严格控制成本工资。对于实行总挂分提办法的工效总挂钩部门,汇总的企业成本工资应小于或等于国家核定的部门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加上按核定的奖金比例计算的新增工资中的成本工资,超过部分则应调减部门和企业的成本工资,同时调增利润总额。

  五、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考核1990年实际平均工资增长是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时,实际平均工资应扣除按国发(89)83号文件规定人均固定一级工资的翘尾部分(按人均120元)后计算。

  六、实行工效总挂钩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表,未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的所属企业,应按本文件的规定和(89)财工字第450号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工资清算表,并对本年实行工效挂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部门、企业的工资清算表和总结(文字)材料一式两份,随199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起,共同上报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部门工资清算表(略)
     二、部、公司、企业工资总额提取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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