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环监[2006]25号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我市餐饮、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活环境,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娱乐业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餐饮项目指各类中、西餐、面包作坊、熟食加工及其它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的食品制作场所。
本细则所称娱乐项目指歌舞厅(包括带餐饮的歌舞厅)、KTV、迪吧、酒吧、放映厅、游乐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场所。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餐饮、娱乐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餐饮、娱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各环保分局按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娱乐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餐饮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址须符合该建筑现行使用功能。
2、具备项目需配套的污水、油烟、噪声等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
3、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项目(不含煎、炒、炸工艺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除外):
(1) 住宅楼;
(2) 距离住宅楼直线距离10米内的建筑物;
(3) 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4)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5) 厦门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项目的其它地点。
第六条 娱乐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选址须符合该建筑现行使用功能,娱乐项目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的声环境功能区的相应标准要求(娱乐集中区以边界红线为准)。
2、歌舞厅、KTV、迪吧、放映厅等产生噪声及低频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敏感建筑的直线无遮挡距离应大于50米。
3、具备项目需配套的隔声、降噪、防振、污水等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
4、具有餐饮功能的娱乐项目,须同时满足开办餐饮项目的条件。
5、禁止在下列地点开办娱乐项目:
(1)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直线距离小于50米的区域;
(3)建筑物地下室;
(4)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直线距离小于50米的区域;
(5)厦门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娱乐项目的其它地点。
第七条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在项目报批前予以公示。
餐饮、娱乐项目公示应包括下列内容:
1、餐饮、娱乐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
2、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简述;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5、承担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6、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示可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也可在项目所在地便于公众了解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文书版面不得小于36CMX55CM,公告内容要字迹工整清楚),公示期限为10天。
第八条 在厦门本岛和岛外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氢氧机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燃油、木材以及其它高污染燃料。
第九条 餐饮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在经营期间达标排放,鼓励采用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餐饮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 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组织排放;
(二) 向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及其它阴沟、洞穴排放。
第十条 餐饮项目经营场所在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管网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厦门地方排放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餐饮项目经营场所在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管网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厦门地方排放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 餐饮、娱乐项目经营场所,其噪声必须达标排放,如设置中央空调,其空调冷却塔应置于主楼楼顶或其他非环境敏感场所,且与周围居住楼应保持30米以上的间距,并采取必要的降噪减振措施达标排放,不得设置于裙楼屋面,主机应设置在地下室;如设置分体空调,须合理布局,室外挂机高度不低于2米,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餐饮项目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餐饮、娱乐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餐饮娱乐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开办的餐饮、娱乐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新开办的餐饮、娱乐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可以进行试营业,但必须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餐饮、娱乐项目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餐饮娱乐项目环保验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建设餐饮、娱乐业集中区的环境管理:
(一)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积极促进餐饮娱乐集中区的建设,引导餐饮娱乐项目设在规划的餐饮娱乐集中区内。
(二)闲置厂房仓库在条件许可时,可申请变更用途改建为餐饮娱乐集中区。
(三)在已确立的餐饮娱乐集中区及其覆盖服务区域范围内,应按照餐饮业集中规划要求和定位配置餐饮娱乐项目,不符合餐饮娱乐集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进入餐饮娱乐集中区的项目,在集中区整体区域环评的前提下,可以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五)在不扰民的情况下,餐饮娱乐集中区内具体项目的边界可以参照集中区的边界红线。
第十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建成的、或已经批准的不符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的餐饮、娱乐项目,应根据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视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解决:
(一)严重扰民的餐饮、娱乐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或停业搬迁。
(二)对于有少量投诉的餐饮娱乐项目,责令期限整改,整改后根据改善情况征求环境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搬迁及时限。
(三)在无投诉或未直接影响居民环境权益(环境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餐饮、娱乐项目,依照该项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防治污染设施,给予适当的整改和过渡期限,根据该区域餐饮娱乐集中区的建设进程,适时调整进入集中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利用私人单幢住宅开办的餐饮、娱乐项目,在不影响相邻住宅的前提下,并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允许其开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