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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烟法[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烟法[2003]25号)要求,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03年3月17日一21日对各省级局法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此后,由这批人员作为骨干师资力量,对本省(区、市)有关考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2003年3月17日一21日在国家局培训中心进行集中培训。

  二、培训内容
  以《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规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
  每个省级局2人。其中各省级局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另再派1名政治素质好、法律专业、具有敬业精神、能胜任培训辅导工作的同志参加集中培训。

  四、辅导的人员及要求
  (一)抽调的省级局辅导人员及所辅导法律
  北京市局专卖处:李学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湖南省局法规处:陈国联(《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市局专卖处:王勇(《宪法》);
  海南省局法规处:徐丽敏(《招标投标》);
  甘肃省局法规处:谢东(《会计法》);
  河南省局法规处:张超(《公司》);
  河北省局法规处:阎芳(《担保法》);
  山东省局法规处:王秀辉(《税收征收管理法》);
  江苏省局法规处:唐建辉(《产品质量法》);
  安徽省局法规处:耿利永(《劳动法》);
  云南省局法规处:汪泽雯(《商标法》);
  大连市局专卖处:邓震(《合同法》);
  新疆区局法规处:屈峰(《民法通则》)。
  上述辅导人员不在本省(区、市)参加培训人员名额之内。
  (二)辅导要求
  辅导总体要求:应注重辅导的法律法规的整体性与重点性相结合,帮助学习者了解和熟悉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切实掌握应当记住的重点内容、知识要点,以及容易错记错解要点的指导分析。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点:
  1、辅导人员按照所分担的法律,紧扣考试内容,讲解相关的法律常识,但要自成体系,形成逻辑结构。
  2、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注重实用性。
  3、主要以答疑的形式进行辅导,每部法律辅导时间不超过1小时。
  4、辅导人员要认真负责,精心准备,确保高质量完成辅导任务。

  五、参加培训和辅导的人员请于3月17日报到;食宿费、培训费、资料费自理;并于3月13日前,以传真形式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司)。联系人:蔡奕,联系电话:010一63605814,传真:010一63605260。
  外地来京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解决交通问题,直接到国家局培训中心报到,不再安排接站。
  金叶大厦(国家局培训中心)总机:010一8597332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里26号。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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