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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纪追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和我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违纪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对于违犯政府采购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严肃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条  廉政守则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犯廉政守则,给政府采购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  追究的方式:
  (一)自我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记大过;
  (六)建议调离;
  (七)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也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


    第七条  受到追究后又故意违纪的,加重处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职务较高的负主要责任,相比其他人员加重处分。


    第九条  凡接受可能影响招投标的各种宴请,情节较轻的做自我检查;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多次接受供应商宴请,并接受礼品的,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凡参与供应商付款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两次以上接受供应商礼品,且不思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建议调离。


    第十二条  凡索贿受贿、收取回扣、佣金和其他形式的好处,触犯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追究;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未达到触犯党纪政纪或刑法标准的,建议调离,并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凡到供应商、采购实体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一律退还所报费用,并根据所报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大过、建议调离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设有标的时,凡泄露标的,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查处。未触犯刑法的,一律建议调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凡擅自挪用政府采购资金或在结算时与供应商串通骗取采购资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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