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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3 生效日期: 1990-06-23
发布部门: 教育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技名词的审定和统一工作是一个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日趋频繁,尽快实现科学技术名词的标准化、规范化,是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共同组建的负责科技名词审定与统一工作的全国性机构。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为常务成员单位。四年来,在各有关部委和学术团体以及广大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自然科学名词审定与统一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至1989年年底,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已经审定公布了《天文学名词》、《大气科学名词》、《土壤学名词》、《地理学名词》、《地球物理学名词》、《物理学名词(基础物理学部分)》、《微生物学名词》、《林学名词》、《医学名词(第一分册)》第9个学科的规范名词,今后还将陆续公布其他学科的名词。这些名词的公布为我国科学技术名词的规范化,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将起到重要作用。
  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国函(1987)142号)明确批示:“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审定、公布各学科名词,是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经其审定的自然科学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上述批示,现通知如下:
  1.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名词统一的重要意义,并带头使用已公布的名词。

  2.各编辑出版单位今后出版的有关书、刊、文献、资料,要求使用公布的名词。特别是各种工具书,应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规范词,作为衡量该书质量的标准之一。

  3.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
  
在贯彻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中,有何建议或意见,望及时反馈给该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黄城根街16号,邮政编码:100007,电话:64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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