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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比利时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3]1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含有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等原料(含提取物)成分的化妆品。总局与比利时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了协议,商定由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化妆品证书格式二(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备案见附件1、附件2样本。
  三、请各局将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同一国家同一种原料相同版本的风险分析报告不需重复报送。总局可根据所提供风险分析报告的情况,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采取相关措施。
  四、请各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1.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化妆品证书格式一(略)
     2.比利时联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环境部化妆品证书格式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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