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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 2006-04-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莆政办[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已将“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纳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亲切关怀,也是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重大举措。为了把实事办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一、实施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帮助扶持贫困残疾人奔小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在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今天,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怀和大力支持。为了有计划地扶持贫困残疾人摆脱困境,最大程度地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受损伤的功能,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扶助他们共同建设小康生活,市委、市政府已将“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落实好这一项目,既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亲切关怀,也帮助了一部分残疾人重见光明,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同时扶持了一部分残疾人摆脱贫困,切实为残疾人解决许多实际困难,这必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二、任务分解
  “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低息有偿扶持100户贫特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经营,每户5000元;为100名贫特困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轮椅;为100名贫特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市残联依据各县(区)人口比例及工作实际将任务具体分解(详见附件一)。
  三、项目实施时间和责任部门
  (一)2006年4月15日起开始轮椅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区)残联。
  (二)2006年4月--5月完成对需要扶持救助的贫特困残疾人进行筛查、摸底等工作;完成“康复扶贫救助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实施方案和资金筹募计划的制定、手术点的选定,以及残疾人康复扶持救助对象的筛选等。
  责任单位:市、县(区)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
  (三)白内障复明手术采取集中施治的方式,时间为2006年4月—6月份和9月—12月份。
  责任单位:市、县(区)残联、卫生局。
  (四)2006年6月—12月份完成低息有偿扶持100户贫特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市、县、(区)财政、民政、残联。
  (五)2007年1月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期间邀请新闻单位进行跟踪督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四、经费筹措
  低息有偿扶持100户贫特困残疾人发展生产,每户5000元,需经费50万元;为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每例约需3200元,100例共需经费32万元;为截瘫或重度肢残者提供轮椅每部约需600元,100名共需经费6万元;三个项目共需筹措资金88万元。
  市直承担救助扶持20户贫特困残疾人家庭,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50例,为30名截瘫或重度肢残者提供轮椅,共需经费27.8万元。这些经费的筹措采取以下的办法进行解决:(1)市财政承担市直任务数中扶贫救助经费的50%计5万元,白内障复明手术、提供轮椅经费的30%,计5.34万元,共计10.34万元,由财政列入预算下拨市残联;(2)市残联承担市直任务数中扶贫救助的50%和提供轮椅的70%经费及白内障复明手术的40%经费计12.66万元,由市残联向上级争取和向社会募捐筹集解决;其中市民政局从扶贫资金中切出2万元下拨市残联;(3)白内障患者家庭承担30%计4.8万元(详见附件二)。
  各县(区)任务分解及资金筹措渠道可参照市直实施方案进行。
  五、具体要求:
  (一)市、县、区要分别成立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民政、卫生、残联和康复办人员组成(见附件三)。
  (二)各级责任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抓紧、抓好、抓实,以对广大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保质保量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三)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舆论声势,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四)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的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各项统计、报表工作,迎接市委、市政府的督查验收。
  (五)残疾人康复扶贫救助工程的对象,原则上应选择残疾人贫特困户。
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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